不论是私人医院还是医美机构,都属于医疗机构,那么医疗机构只能在其核准的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我查遍了诊疗科目名录,找不到血液疗法相类似的目录。此外卫生部曾与2005年发布《卫生部关于加强“血液疗法”管理的通知》,根据通知精神,PRP血清疗法若无特殊批准,肯定不合规。
附件一:
《卫生部关于加强“血液疗法”管理的通知》
目前,在我国部分地区的医疗机构通过采集患者血液,进行“补磁”、“吸附”、“充氧”、“射频”、“净化”、“加药”等处理,或采用物理方法在患者血管内直接处理血液的办法,对患者进行所谓的“血液疗法”。其中大部分疗法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缺少科学研究和循证医学证据,且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这些疗法的滥用将会损害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和经济利益。对此,我部组织专家组对上述治疗方法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了论证,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于已通过国内外基础研究及临床研究评价,证明临床应用安全有效的“血液疗法”,可以在明确适应症的前提下规范应用。如“紫外线照射充氧自血回输疗法”可用于细菌、真菌和病毒感染、免疫功能低下、中毒等的临床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应当遵循中华医学会主编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理疗与康复医学分册中的相关章节的操作规范。
二、对于已通过基础研究,但临床应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不明确、尚存在争议的“血液疗法”,应当首先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科学的、有组织的临床研究,不得作为临床服务项目向患者提供,如“激光血管内照射疗法”、“激光血管内照射加输液疗法”和“半导体激光血液疗法”等。
三、对于既无基础研究结论,又未经过临床研究的“血液疗法”,一律停止临床应用。待按规定完成相应的基础研究后,方可按规定开展相应的临床研究。如“光照磁极化”、“血磁吸附去脂净化平衡疗法”、“血液平衡稀释”、“血清疗法”、“半导体血液疗法”等。
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开展对“血液疗法”的专项监督检查和清理整顿。与“血液疗法”相关的技术名称和行为较多,各地在管理中要作好甄别,本着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管理,跟踪观察。同时要对清理整顿结果进行检查,对于不执行文件要求,违规使用“血液疗法”的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并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告;对于违规使用“血液疗法”的医师,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我部将组织对“血液疗法”的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抽查。
卫生部
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
参考二: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27号,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次修正;根据原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科目的通知》(卫医发〔2007〕174号)第二次修正;根据原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疼痛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发〔2007〕227号)第三次修正;根据原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第四次修正;根据原卫生部《关于修订口腔科二级科目的通知》第五次修正)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
为了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2.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
卫生部
一九九四年九月五日
附件1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代码 诊疗科目
01. 预防保健科
02. 全科医疗科
03. 内科
03.01 呼吸内科专业
03.02 消化内科专业
03.03 神经内科专业
03.4 心血管内科专业
03.5 血液内科专业
03.6 肾病学专业
03.7 内分泌专业
03.8 免疫学专业
03.9 变态反应专业
03.10 老年病专业
03.11 其他
04. 外科
04.01 普通外科专业
04.01.01 肝脏移植项目
04.01.02 胰腺移植项目
04.01.03 小肠移植项目
04.02 神经外科专业
04.03 骨科专业
04.04 泌尿外科专业
04.04.01肾脏移植项目
04.05 胸外科专业
04.05.01肺脏移植项目
04.06 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
04.06.01 心脏移植项目
04.07 烧伤科专业
04.08 整形外科专业
04.09 其他
05. 妇产科
05.01 妇科专业
05.02 产科专业
05.03 计划生育专业
05.04 优生学专业
05.05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
05.06 其他
06. 妇女保健科
06.01 青春期保健专业
06.02 围产期保健专业
06.03 更年期保健专业
06.04 妇女心理卫生专业
06.05 妇女营养专业
06.06 其他
07. 儿科
07.01 新生儿专业
07.02 小儿传染病专业
07.03 小儿消化专业
07.04 小儿呼吸专业
07.05 小儿心脏病专业
07.06 小儿肾病专业
07.07 小儿血液病专业
07.08 小儿神经病学专业
07.09 小儿内分泌专业
07.10 小儿遗传病专业
07.11 小儿免疫专业
07.12 其他
08. 小儿外科
08.01 小儿普通外科专业
08.02 小儿骨科专业
08.03 小儿泌尿外科专业
08.04 小儿胸心外科专业
08.05 小儿神经外科专业
08.06 其他
09. 儿童保健科
09.01 儿童生长发育专业
09.02 儿童营养专业
09.03 儿童心理卫生专业
09.04 儿童五官保健专业
09.05 儿童康复专业
09.06 其他
10. 眼科
11. 耳鼻咽喉科
11.01 耳科专业
11.02 鼻科专业
11.03 咽喉科专业
11.04 其他
12. 口腔科
12.01牙体牙髓病专业
12.02 牙周病专业
12.03 口腔粘膜病专业
12.04 儿童口腔专业
12.05 口腔颌面外科专业
12.06 口腔修复专业
12.07 口腔正畸专业
12.08 口腔种植专业
12.09 口腔麻醉专业
12.10 口腔颌面医学影像专业
12.11 口腔病理专业
12.12 预防口腔专业
12.13 其他
13 皮肤科
13.01 皮肤病专业
13.02 性传播疾病专业
13.03 其他
14. 医疗美容科
美容外科
美容牙科
美容皮肤科
美容中医科
15. 精神科
15.01 精神病专业
15.02 精神卫生专业
15.03 药物依赖专业
15.04 精神康复专业
15.05 社区防治专业
15.06 临床心理专业
15.07 司法精神专业
15.08 其他
16. 传染科
16.01 肠道传染病专业
16.02 呼吸道传染病专业
16.03 肝炎专业
16.04 虫媒传染病专业
16.05 动物源性传染病专业
16.06 蠕虫病专业
16.07 其它
17. 结核病科
18. 地方病科
19. 肿瘤科
20. 急诊医学科
21. 康复医学科
22. 运动医学科
23. 职业病科
23.01 职业中毒专业
23.02 尘肺专业
23.03 放射病专业
23.04 物理因素损伤专业
23.05 职业健康监护专业
23.06 其他
24. 临终关怀科
25. 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科
26. 麻醉科
27. 疼痛科
28. 重症医学科
30. 医学检验科
30.01 临床体液、血液专业
30.02 临床微生物学专业
30.03 临床化学检验专业
30.04 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
30.05 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
30.06 其他
31. 病理科
32. 医学影像科
32.01 X线诊断专业
32.02 CT诊断专业
32.03 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
32.04 核医学专业
32.05 超声诊断专业
32.06 心电诊断专业
32.07 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
32.08 神经肌肉电图专业
32.09 介入放射学专业
32.10 放射治疗专业
32.11 其他
50. 中医科
50.01 内科专业
50.02 外科专业
50.03 妇产科专业
50.04 儿科专业
50.05 皮肤科专业
50.06 眼科专业
50.07 耳鼻咽喉科专业
50.08 口腔科专业
50.09 肿瘤科专业
50.10 骨伤科专业
50.11 肛肠科专业
50.12 老年病科专业
50.13 针灸科专业
50.14 推拿科专业
50.15 康复医学专业
50.16 急诊科专业
50.17 预防保健科专业
50.18 其他
51. 民族医学科
51.01 维吾尔医学
51.02 藏医学
51.03 蒙医学
51.04 彝医学
51.05 傣医学
51.06 其他
52. 中西医结合科
附录2
《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
一、本《名录》依据临床一、二级学科及专业名称编制,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填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相应栏目的标准。
二、医疗机构实际设置的临床专业科室名称不受本《名录》限制,可使用习惯名称和跨学科科室名称,如"围产医学科"、"五官科"等。
三、诊疗科目分为"一级科目"和"二级科目"。
一级科目一般相当临床一级学科,如"内科"、"外科"等;
二级科目一般相当临床二级学科,如"呼吸内科"、"消化内科"等。
为便于专科医疗机构使用,部分临床二级学科列入一级科目。
四、科目代码由"××·××"构成,其中小数点前两位为一级科目识别码,小数点后两位为二级科目识别码。
五、《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填报原则:
1.申报表由申请单位填报。表中已列出全部诊疗科目及其代码,申请单位在代码前的“□”内以划“√”方式填报。
2.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如"内科"、"外科"等。
3.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病诊疗机构填报"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4. 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如申报肝炎专科门诊时,申报"肝炎专业"并在备注栏填注"门诊"。
六、《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核准登记事项"的诊疗科目栏填写原则:
1.由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申报表后填写。
2.一般只需填写一级科目。
3.在某一级科目下只开展个别二级科目诊疗活动的,应直接填写所设二级科目,如某医疗机构在精神科下仅开设心理咨询服务,则填写精神科的二级科目"临床心理专业"。
4.只开展某诊疗科目下个别专科病诊疗的,应在填写的相应科目后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骨科(颈椎病专科)"。
5.只提供门诊服务的科目,应注明"门诊"字样,如"肝炎专业门诊"。
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科科目"栏填写原则与《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核准登记事项"相应栏目相同。
八、名词释义与注释
代码 诊疗科目 注 释
01. 预防保健科 含社区保健、儿童计划免疫、健康教育等。
02. 全科医疗科 由医务人员向病人提供综合(不分科)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疗服务的均属此科目,如基层诊所、卫生所(室)等提供的服务。
08. 小儿外科 医疗机构仅在外科提供部分儿童手术,未独立设立本专业的,不填报本科目。
23. 职业病科 二级科目只供职业病防治机构使用。综合医院经批准设职业病科的,不需再填二级科目。
25. 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 含航天医学、航空医学、航海医学、潜水医学、野战外科学、军队各类预防和防护学科等。
32.09 介入放射学专业 在各临床科室开展介入放射学检查和治疗的,均应在《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书》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中申报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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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蜂苏先生有爱有健康,分享好产品健康管理师,高级营养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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